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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丙酸氟替卡松气雾剂 |
[功能主治]: |
适用于成人及4岁和4岁以上儿童哮喘的预防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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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成分]: |
丙酸氟替卡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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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按推荐剂量吸入丙酸氟替卡松后,在肺部显示出强效的糖皮质激素类抗炎作用,能够提高对哮喘症状的控制,减少其它药物,如急救用支气管扩张剂的使用,并能阻止肺功能的下降。丙酸氟替卡松较低的全身生物利用度使其与全身性给药的皮质激素相比,其副作用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明显较低。毒理学显示本品只有当给药剂量远远高于推荐的治疗剂量时,才出现该类皮质激素的典型作用。在长期毒性、生殖毒性和致畸试验研究中没有发现新的毒理作用。丙酸氟替卡松在体内和体外均无诱变活性,在啮齿类动物研究中未发现本品的致癌作用;在动物模型中未见本品的刺激性和致敏性。不含氟里昂的抛射剂-HFA134a,在以远超过病人用量的高气化物浓度对多种动物种属进行的长达2年的暴露试验中,未见毒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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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相互作用]: |
由于首过代谢作用和肠及肝中细胞色素酶P4503A4的高系统清除作用,通常,吸入后丙酸氟替卡松的血药浓度很低。因此,不会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由丙酸氟替卡松引起的药物相互作用。一项在健康志愿者中进行的药物相互作用的临床试验显示,利托那韦(ritonavir,一种CYP3A4肝酶强抑制剂)可使丙酸氟替卡松血药浓度大幅度增加,导致血清皮质醇浓度的明显降低。曾有同时接受丙酸氟替卡松和利托那韦治疗的病人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导致系统糖皮质激素效应,包括库兴氏综合征(CushingsSyndrome)及肾上腺功能抑制。因此,应避免将丙酸氟替卡松与利托那韦合用。只有当病人对药物的预期收益超过可能产生系统糖皮质副反应时,才能考虑同时给予丙酸氟替卡松和利托那韦。研究表明,其它细胞色素酶P4503A4的抑制剂对丙酸氟替卡松系统暴露量增加无影响(红霉素)和轻微影响(酮康唑),血清皮质醇浓度无明显降低。然而,同时服用P4503A4肝酶强抑制剂(如,酮康唑)时,应注意有可能造成丙酸氟替卡松系统暴露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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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
每揿含丙酸氟替卡松50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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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本吸入气雾剂只能经口腔吸入。对吸气和吸药同步进行有困难的病人可以借助储雾罐。病人应注重本药吸入气雾剂用于预防性的治疗,即使无症状也应定期使用。用药后4-7天内显效。成人及16岁以上儿童每次100-1000ug,每日2次。通常为每次2揿,每日2次。应依病情的严重程度给予病人合适的初始剂量。处方医生应了解丙酸氟替卡松控制疾病所需的剂量可低于其它一些吸入型皮质激素。通常初始剂量为:轻度哮喘:每次100-250ug,每日2次。中度哮喘:每次250-500ug,每日2次。重度哮喘:每次500-1000ug,每日2次。4岁以上儿童每次50-100ug,每日2次。起始剂量应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而定。若本品不能达到医生处方的准确儿童剂量,请使用辅舒酮的其它制剂,如准纳器,碟式吸纳器或其它气雾剂。给药剂量超过1000ug(500ug每日2次)时,应借助储雾罐以减少对口腔和咽喉的副作用。特殊病人对老年病人、肝或肾功能损害的病人无需调整剂量。应将剂量逐渐减少至可有效控制哮喘的最低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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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藏方法]: |
不超过30°C(86°F)贮存,避免受冻和阳光直射。与多数存于压力容器中的药物一样,当罐冷却时,药物的治疗效果可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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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哮喘的控制应按照阶梯治疗原则进行,病人的情况应通过临床和肺功能试验进行监测。如需增加速效吸入型β2-激动剂以减轻症状,则表明对哮喘控制的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评估病人的治疗方案,并应考虑增加抗炎治疗(例如,吸入更高剂量的或口服一个疗程的皮质激素)。严重恶化的哮喘必须采取常规治疗方案。在对哮喘控制中,哮喘的突发性和进行性恶化是致命的,应考虑增加糖皮质激素的剂量。若病人病情危险,则应考虑监测每日晨起峰流速。无效或哮喘严重恶化时应增加吸入丙酸氟替卡松的剂量。如需要,应给予全身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和/或抗生素治疗(如有感染)。本吸入气雾剂主要用于哮喘长期的常规治疗而不适用于缓解急性哮喘症状,病人此时应该选用快速短效的吸入型支气管扩张剂。建议病人备有上述急救药。不可突然中断本吸入气雾剂的治疗。非常罕见血糖水平增高(参见“不良反应”)的报道。对有糖尿病史的病人,应考虑其可能性。与其它吸入型糖皮质激素一样,应特别慎用于那些活动期或静止期肺结核的病人。应经常检查患者使用气雾剂装置的技术,确认给药与吸药同时进行以保证药物可最大程度到达肺部。可能的系统作用,包括肾上腺功能,骨密度及生长: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均有可能引起全身作用,特别是当大剂量长期使用时(参见“药物过量”)。但其发生率较口服糖皮质激素要少得多。可能的全身作用包括库兴氏综合征(CushingsSyndrome),库兴样特征(Cushingoidfeatures),肾上腺抑制,儿童和青少年的生长发育迟缓,骨矿物质密度减少,白内障和青光眼。因此,将剂量减少至可有效控制哮喘的最低剂量是非常重要的(参见“不良反应”)。建议定期监测长期接受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的儿童的身高。如果发现生长减慢,应考虑是否可以减少吸入型糖皮质激素至有效控制哮喘的最低剂量,并应考虑请儿童呼吸病专家来进行评估。长期大剂量接受吸入型糖皮质激素,特别是高于推荐剂量,会引起有临床意义的肾上腺抑制。另外,在紧急情况下或择期手术当中,应考虑附加给予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内外科急症:对于原来接受过其它高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和/或间歇使用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的内外科急症病人,在改为吸入型丙酸氟替卡松治疗时,肾上腺储备损害的危险在一段时间内仍会存在。发生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将会持续相当一段时间。这类病人在选择方案前应接受特别的检查以确认肾上腺损害的程度。在急症和可能会引起应激的择期治疗期间,应考虑肾上腺损害的可能性,并选择合适的糖皮质激素治疗。对于曾接受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的病人:对于口服激素依赖的病人,当改用本吸入气雾剂及其后续治疗时,应给予特别关照,因为长期全身激素治疗导致的肾上腺功能损害的恢复可能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长期或大剂量使用全身激素治疗的病人,肾上腺功能可能会发生抑制,对于此类病人,应定期监测其肾上腺皮质功能并谨慎地减少全身激素的剂量。约1周后,可以开始逐渐撤除全身激素的作用。减幅应适当根据全身激素的维持剂量水平,以不低于1周的间隔进行。使用强的松龙(或等效的药物)每天维持剂量为10mg或以下的病人,其减少的剂量不应多于每天1mg,亦不可少于1周的间隔。使用强的松龙维持剂量为每日10mg以上的病人,可以谨慎地以1周的间隔,较大的幅度递减剂量。在撤除全身激素的过程中,一些病人尽管可以维持其呼吸功能甚至其肺功能得到了改善,但仍会感觉不好。应鼓励他们坚持使用吸入型丙酸氟替卡松,并继续撤除全身糖皮质激素的治疗,除非出现肾上腺功能不全的客观体征。已撤除服用激素的病人,若肾上腺皮质功能损害仍然未康复,应随身携带激素警告卡表明病人处于应激状态,例如哮喘恶化、肺部感染、主要的并发疾病、手术或外伤等情况下,需补充全身用激素。由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改为吸入治疗有时会暴露出过敏疾患,如过敏性鼻炎或曾用全身给药控制的湿疹。应用抗组胺药和/或局部制剂,包括局部皮质激素对症治疗。罕见事例表明,吸入治疗可引起潜在的嗜酸性疾病(例如Churg-Strauss综合征)的发病。这多与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的减少或撤除有关。尚未建立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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