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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酮康唑混悬液 |
[功能主治]: |
1.全身真菌感染,如全身念珠菌病、副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2.由皮真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皮肤、毛发和指(趾)的感染(皮真菌病、甲癣、念珠菌性甲周炎、花斑癣、头皮糠疹癣性毛囊炎及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病等),当局部治疗无效或由于感染部位、面积及深度等因素无法用药时,可用本品治疗。3.胃肠道酵母菌感染。4.应用局部治疗无效的慢性、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5.用于预防治疗因免疫机能降低(遗传性及由疾病或药物引起)而易发真菌感染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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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成分]: |
主要化学成分为酮康唑:1-乙酰基-4[4-[2-(2,4-二氯苯基)-2(1H-咪唑-1-甲基)-1,3二氧戊环-4-甲氧基]苯基]-哌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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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药理本品属吡咯类抗真菌药。对皮真菌、酵母菌(念珠菌属、糠秕孢子菌属、球拟酵母菌属、隐球菌属)、双相真菌和真菌纲有抑菌和杀菌作用;除虫霉目外,本品对曲霉菌、申可孢子丝菌、某些暗色孢科、毛霉菌属的作用较弱。本品的作用机制主要为高度选择性干扰真菌的细胞色素P-450的活性,从而抑制真菌细胞膜上麦角固醇的生物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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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相互作用]: |
1.本品禁止与阿司咪唑、特非那丁、西沙必利合用。合用时由于抑制细胞色素P-450代谢,致使阿司咪唑、特非那丁或西沙必利血药浓度升高,可导致心律紊乱甚至死亡。
2.本品与酒精和肝毒性药物合用时,可使发生肝毒性的机会增多。接受长程治疗或原有肝病的患者应用此两类药物时尤应给予严密监护,并应避免酒精类饮料。
3.抗凝药、华法林香豆素或茚满二酮衍生物与本品合用时作用可增强,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故对患者应严密观察,监测凝血酶原时间,并且应调整剂量。
4.本品可使环孢素的血药浓度增高,并可能使肾毒性发生的危险性增加,因此仅在非常严密观察以及对血药浓度进行监测的情况下,才考虑此两类药物的联合应用。
5.本品与制酸药、抗胆碱能药、镇静药、组胺H2受体拮抗药、奥美拉唑、硫糖铝等合用,可使本品的吸收明显减少,因此应避免合用。如需合用,则至少间隔2小时以上分别服用。
6.本品与利福平、异烟肼合用时,血药浓度降低,可导致治疗失败或疾病复发。
7.苯妥因与本品合用时,可使苯妥因的代谢缓慢,致使其血药浓度明显升高,同时尚可使本品的血药浓度降低,因此两类药物合用时应严密观察其反应。
8.去羟肌苷(didanosine,DDI)中所含缓冲剂可使消化道pH升高,而本品以酸性环境中吸收为佳,故合用时可影响本品的吸收。必须合用时需间隔2小时以上。
9.本品与两性霉素B有拮抗作用,合用时疗效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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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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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并应进餐时服用。成人:1.深部真菌感染:一次0.2g,一日1~2次。2.皮肤感染:一次0.2g,一日1次,必要时,可增至一日1次,一次0.4g,或一日2次,一次0.2g。3.阴道念珠菌病:一次0.4g,一日1次。小儿:1.深部真菌感染:按体重一日4~8mg/kg。2.皮肤感染:体重小于15kg的小儿一次20mg,一日3次。体重15~30kg的小儿一次0.1g,一日1次。体重30kg以上的小儿同成人。免疫缺陷患者的预防性治疗:1.成人:一日0.4g2.小儿:按体重一日4~8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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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藏方法]: |
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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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下列情况应慎用:胃酸缺乏(可能引起本品的吸收明显减少);酒精中毒(本品可致肝毒性)。
2.在治疗前及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肝功能。血清氨基转移酶的升高可能不伴肝炎症状,然而,如果血清氨基转移酶值持续升高(即使是轻度升高)或加剧,或同时伴有肝毒性症状时均应立即中止本品的治疗。
3.由于本品对血-脑脊液屏障穿透性差,故不宜用于治疗真菌性脑膜炎。
4.由于本品对曲霉、毛霉或足分支菌的抗菌作用差,故不推荐用于上述真菌感染。
5.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由于本品可导致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因此也可引起血胆红素升高。
6.50岁以上的妇女对本品的耐受性差。
7.曾服用灰黄霉素及同时服用对肝脏有损害药物的患者,应注意肝损害反应,如常见的倦怠伴有发热和黄疸等症状。用灰黄霉素治疗的患者,开始用本品前最好停止服用灰黄霉素一个月。
8.对于一日服用本品0.4g以上(含0.4g)剂量的健康受试者,发现本品可降低可的松对促皮质激素刺激的反应。因此对肾上腺功能不全及长时间处于应激(如大手术等)状态的患者,应监测其肾上腺功能。
9.服药期间禁止服用酒精类饮料。如发生头晕、嗜睡时需引起注意。
10.本品可与食物同时服用,以促进本品的吸收病减少恶心、呕吐反应。
11.本品可引起光敏反映,故服用期间宜避免过长暴露于明亮光照下,可配戴有色眼镜。
12.治疗念珠菌病疗程至少2周,治疗需持续至病原检查感染消失。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病通常需长期维持治疗。其他系统真菌感染的疗程需6个月或更长。
13.本品用以治疗肾功能损害患者时,一般不需减量,因为仅有小量药物以原形自肾排出。由于本品可致肝毒性发生,故已有肝损害的患者应禁止使用本品,如确有指征应用时,则需谨慎并减量服用。
14.由于本品对某些肝氧化酶有一定抑制作用,故可延缓依赖此酶系代谢的药物的消除,使血药浓度升高,加重不良反应。
15.偶有病例报道本品对饮酒者有戒酒样作用,表现为潮红、皮疹、外周水肿、恶心和头痛等,一般可在数小时内消失。
16.同时应用西咪替丁或呋喃硫胺,至少应口服本品2小时后再服用上述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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